盐城市电子电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本协会定名为"盐城市电子电器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盐城市电子电器行业协会是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由盐城市范围内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的企业、社会团体、维修管理中心,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的科研、教育、培训的单位和个人,热心电子电器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事业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积极推进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科学的市场化运作,逐步实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市场新体系的目标。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突出服务特色,真正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的委托、授权,自律、协调、服务、监督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行业,担当起行业业务主管的任务。坚持为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等方面的作用。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盐城市经贸委、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盐城市迎宾南路68号 电话:0515/8384315,邮编224001。协会网址:www.yccecc.org.cn;协会邮箱:ycdzdqhyxh@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参与制定并监督实施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行业的地方标准、行规、行约。对不符合地方、国家的标准、行规、行约要求的企业进行监督,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采取措施的权利。
2.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建议。对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的企业进行调查、考察、参与资质审查、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管理的依据。
3. 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指导标准、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组织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企业等级评定、发放等级证书和参与技术职称考评、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工作。开展行检、行评。
4.开展电子、信息及相关学科的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服务活动。举办各种电子、计算机、网络与传输及相关信息等应用技术培训,为社会培养实用技术人才。
5.接收和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与政府进行沟通、联系、交流,政府向政府报告和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或绝大多数企业的意见。
6.建立健全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发展本协会的专业分会和代表机构,联合各县(市、区)同行业协会和维修管理中心,相互支持开展工作。
7.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对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价格、零部件价格等进行协调监督。保护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8.做好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向社会发布等工作,建立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重点品牌服务维修信息网,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为企业改进产品设计、提高质量提供依据。为电子电器服务生产制造、经营、培训企业,特别是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9.接受政府和会员的委托,对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规划、评审工作,并实施监督。
10.组织贸易和技术协作交流,组织考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与盐城市电子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培训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交易会。如经验交流、技术评比和零部件交易等活动。
11.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对行业的技术成果进行鉴定、应用、推广。举办行业技术竞赛。组织开展全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12.组织编写、翻译电子电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培训方面的资料和书籍,努力办好本协会会刊、杂志和网站。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电子电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培训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具有一定电子电器理论和实际技能的专业人员或业余电子电器工作者与管理人员。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损害本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时,须提前通知常务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须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报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经贸委审查并市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二)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2.受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委托,负责开展协会区域性的专项工作;
3.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5.参与决定协会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6.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协会配备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报市经贸委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贸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经贸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贸委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经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